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的通知
2014/4/11 13:42:2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的通知
教基一厅函[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和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我部决定启动实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特色学校争创计划,树立一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典型,推动广大中小学全面普及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各项要求,明确学校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证心理健康教育时间和必要的活动场地,丰富课程内容,建立稳定的专业化教师队伍,形成全体教师关心关爱每一个学生心灵成长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创建范围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三、组织实施
教育部从2014年起,每两年在全国创建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第一批争创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1.启动阶段(2014年3月-4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拟定实施方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工作,并于2014年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2.争创阶段(2014年5月-2015年4月)
学校按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标准(附件1),开展为期一年的争创活动,全面推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对学校争创工作进行指导。
3.认定阶段(2015年5月-7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争创工作情况推荐5-8所工作突出的学校,参加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评审。请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附件2)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电子版发送至dyc@moe.edu.cn。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公布特色学校名单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1.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将此次争创工作作为推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一个重要抓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争创工作顺利开展。
2.各地报送参评学校时,要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为推动全面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省级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工作,使更多的学校参与到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来。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参与争创工作,发挥好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区域内的合作交流,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共同提高。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文涛
电话:(010)66096369
传真:(010)66092062
邮箱:dyc@moe.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邮编100816)。
附件:1.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标准(试行)
2.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申报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附件1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标准(试行)
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精神,为确保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争创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订本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1.落实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积极推进本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纳入学校规划。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一般应有3年以上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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